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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69********,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经查车牌号为闽******)途经**镇客运站路段(G228线惠安县**公里路段),被正在上述地点交通整治行动的民警发现并拦截检查。民警立即将犯罪嫌疑人庄某某传唤至东桥交警中队,并对庄某某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后由惠安县东桥卫生院护士现场抽血。2020年10月3日,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结果为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40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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