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07日20时00分,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驾驶蒙E*****号解放牌银色小型普通客车沿G301-金星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海拉尔区元盛食品厂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庄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6.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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