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66********,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酒后驾驶冀RXD***号小型轿车在大城县中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冢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8.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酒后驾驶车辆在一般道路上行驶,且驾驶行驶时间较短、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积极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