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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66********,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酒后驾驶冀RXD***号小型轿车在大城县中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冢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8.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酒后驾驶车辆在一般道路上行驶,且驾驶行驶时间较短、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积极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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