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31984********,汉族,大学文化,南京**贸易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大道**号**家园**幢**室。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醉酒驾驶苏A7****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玄某某珠江路被交警一大队民警查扣,后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6.7mg/100ml血。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如实供认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情况、户籍资料、查扣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现场录像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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