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57********,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住郫都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13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郫都区古城镇迴龙路时,被警察挡获,经鉴定: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145.7mg/100ml。
2019年8月21日经电话通知,2019年8月22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主动到郫都区公安分局古城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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