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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847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X,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州市番禺区**********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西县***村委******)。2020年9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1****号轻型栏板货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出芳村大道东南566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2mg/100mL,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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