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75********,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费县人,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街村。201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830539****。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先后两次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通过办假证的人员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及伪造费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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