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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交通肇事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4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被害人唐某某沿灌云县**镇**村南北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车辆向右侧翻至路下稻田,致唐某某死亡。经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唐某某符合溺死。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认定: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唐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参与救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被害人唐某某子女均对庄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规定的行为,但其自首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起诉。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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