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蔡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62********,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武汉**服务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号**栋**单元**楼**号,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园**栋**单元**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将原案拆分为张某某、王某某等9人涉嫌串通投标案、庄某某涉嫌串通投标案。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将庄某某涉嫌串通投标案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2020年8月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在武汉市蔡甸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服务项目一标段(A区)中参与围标环节、在蔡甸区大集街***征收代办服务项目中以项目经理的身份代表武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参加竞争性谈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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