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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0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外号“**”,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路**。2002年1月39日,因犯抢劫罪被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5月1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两罪于2010年5月6日宣判合并执行,2018年1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21日凌晨01时许,在武都区城郊乡桥头路“啤酒广场”内,被不起诉王某甲酒后无意将路过的王某乙手臂碰了一下,王某甲立即向王某乙道歉并取得了王某乙的谅解。王某乙返回自己的酒桌后向朋友李某某描述了此事,李某某听后情绪激动,遂与王某甲及其朋友庄某某(已起诉)、马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进而引起打架。庄某某拿起桌上的水果盘朝李某某头部扔去,后李某某手持扎啤杯将马某某头部打了几下。打架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揽住了李某某的脖子并致双方倒地,庄某某随后手持啤酒瓶将倒地的李某某头部致伤。2019年8月19日,庄某某、王某甲、马某某与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本次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都区公安局认定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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