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 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1********,汉族,中专文化,安顺市**馆工作人员,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路**队**栋**单元**号,现住安顺市开发区**小区**号楼**楼**号。2019年12月5日因交通肇事嫌疑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8日6时5分左右,庄某某驾驶贵G****4号小型专用客车由***城红绿灯路口方向往**路口方向行驶,行至安顺市**大街(西段)***城**村路段时,所驾驶车辆前部与在斑马线上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庄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庄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88000元,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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