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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广西某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单位:广西**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450923000******, 单位地址:博白县**镇**村**队**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案由博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广西**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4日,被不起诉单位广西**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设立,*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公司响应政府号召以**镇**村**队后背山岭为经营场所,改造低产林,经营油茶产业。2018年5月至11月间,被不起诉单位广西**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村民处理各自种植的成材的林木后,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组织村民砍伐上述山岭剩下幼林以柴火出卖,后当地林管部门制止,即停止砍伐,在办了砍伐证后再进行砍伐。经鉴定:以卖出去柴火数量159.74吨,折算立木蓄积185.7立方米,出材133.1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2. 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广西**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行为,但因系组织村民脱贫致富,在改造低产且有害的林木中而触犯刑律,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广西**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广西**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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