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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广东**有限公司)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资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单位广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诉讼代表人李某1,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街道**路**号**大厦**座。

辩护人徐某某、丁某某,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广东**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被害单位和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6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5月9日、7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8日、6月10日、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上旬至2019年8月上旬,胡某某(已起诉)在担任被不起诉单位广东**有限公司深圳采购课课长期间,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深圳**管理有限公司(已存疑不诉)没有提供销售槟榔生产厂家的“三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质检报告和采证购合同的情况下,从陈某某(已起诉)手中采购147万余元的假冒“口味王”品牌的和成天下系列槟榔,然后在广东省多地的**便利店上架向社会进行销售,胡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在明知从陈某某进购的是假冒口味王槟榔后,未及时采取召回和下架停止销售假冒槟榔的措施,继续销售采购的这批假冒“口味王”品牌的和成天下系列槟榔,销售金额共计180万元; 

李某某(已相对不诉)在担任被不起诉单位广东**有限公司采购总监期间,放任胡某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未履职按公司正规采购流程采购味王和成天下系列槟榔,在深圳**管理有限公司没有提供销售槟榔生产厂家的“三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质检报告和采购合同的情况下,从深圳**管理有限公司股东陈某某手中采购147万余元的假冒口味王和成天下系列槟榔,李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在明知胡某某从陈某某进购的是假冒口味王槟榔后,未及时采取召回和下架停止销售假冒槟榔的措施,继续在广东**公司的便利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80万元。

胡某某系广东**管理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李某某系广东**管理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广东**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广东**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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