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一刑不诉〔2018〕16号
被不起诉单位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2011年**月**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注册号4601000********,营业地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坡,经营范围生猪收购养殖销售。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员工。
本案由海口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养猪场项目是第八届泛珠论坛暨经贸洽谈会的重点招商项目。2011年10月18日,**公司与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村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该项目选址在**村**坡,承包期限为30年,刘某某为该公司的负责人,担任**猪场项目建设的总指挥。在刘某某的筹办下,**猪场于2012年8月份开工建设,2013年6月份完工,共建有猪舍等生产设施37栋、员工宿舍7栋、料房1栋,沼液塔1栋、员工篮球场1个。2014年1月,**公司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将海口**养猪场的占地批准为设施农用地,琼山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0日批准同意。
经查,**猪场项目非法占用的土地主要为林地、基本农田等农用地,**公司在该地建设养猪场,从未办理过林地变更手续或林地置换手续。海南省森林公安局技术鉴定中心对涉案地块及林木种植条件毁坏程度、地类、面积进行鉴定,**猪场占地总面积为149.96亩,其中林地为124.08亩,耕地为1.63亩,基本农田为24.25亩,林地中因水泥硬化造成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的面积为38.03亩。2017年8月2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到海口市森林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公司已聘请绿化公司对被毁坏的林地进行了生态恢复。
2018年4月3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对海南省国土资源进行重新规划,**猪场项目水泥硬化的土地被规划为基本农田1.18亩,其他农用地36.16亩,一般耕地0.53亩,园地0.23亩。其中,被毁坏的林地已变更为非林地。
本院认为,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该公司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已积极进行了生态修复工作,经海南省规划调整后被毁坏的林地现已变更为非林地,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壮宇
检察官助理:符林珏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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