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幽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31982********,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现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1时36分许,在东风街与东方路北200米处,幽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越野客车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抽血检测鉴定,幽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06.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决定对幽某某不起诉。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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