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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幸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朝检公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幸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市场。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广元市朝天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被广元市朝天区森林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广元市朝天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幸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广元市朝天区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幸某某在成都认识了河南省兰考县“**鹦鹉养殖合作社”负责出售养殖场鸟类的业务工作人员陈某某。2019年5月5日,幸某某电话联系陈某某让其发20对牡丹鹦鹉、20对云斑鹦鹉,每对牡丹鹦鹉63元,每对云斑鹦鹉41元,陈某某随后在其工作的“河南**鹦鹉养殖合作社”将上述鸟类,通过汽车、火车转运发到成都,2019年5月8日,幸某某收到上述定购的鸟类。2019年5月10日,购买人曾某某通过电话向幸某某定购30只文鸟,40只云斑鹦鹉,40只费氏牡丹鹦鹉,40只红嘴相思鸟,并要求发到广元市朝天区七盘关服务区花鸟市场,总价格为4000元,由曾某某通过微信转到了被不起诉人幸某某及其弟幸云国的账户上,幸某某收钱后,将曾某某需要的上述鸟类装在一个四层的笼子内,付运费150元通过廖某某、张某某等人将幸某某装好的鸟运送到成都市昭觉寺汽车站车牌号为晋AB6191成都至太原的大巴车行李箱内,同时,张某某将接货人曾某某的电话交给了晋AB****成都至太原的大巴车司机滕某某,当日14时许,晋AB****成都至太原的大巴车行至G5京昆高速七盘关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上述鸟类。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曾某某收购、幸某某、陈某某出售的共同标的物40只费氏牡丹鹦鹉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列入附录二。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确定其价值为10000元一只,共计40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幸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认定其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幸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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