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3时25分许,苏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酒后在嘉峪关市**小区**火锅店门前发生争执,进而引发厮打,与苏某某同行的乔某某、年某某见状上前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李某某胸骨骨折、肋骨骨折、多处挫伤、胸腔积液。2020年12月14日经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5日,年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年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年某某于2021年3月9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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