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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干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23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82年孝感月孝感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28日,潘某某(另案处理)伙同“阿虎”(另案处理)租赁了深圳市宝安区**街道**酒吧部分场地进行酒托诈骗,并聘请了鲁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该店服务员,负责提供酒水服务以及通过pos机、微信二维码、支付宝收取诈骗赃款。为获取非法利益,潘某某与“阿虎”还通过“托头”林某甲(另案处理)、“阿龙”(另案处理)、“阿华”(另案处理)等人聘请酒托女即何某某(另案处理)、侯某某(另案处理)、邓某某以及被不起诉人干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键盘手”实施酒托诈骗,酒托女由“托头”招募和管理。该团伙向被害人提供的价值580元人民币的白马庄园红酒、价值980元的法诗图红酒、价值1280元人民币的法国拉菲.传奇红酒均为价值24元人民币的红酒勾兑而成。该团伙作案手法为“键盘手”在网络上通过陌陌、探探、QQ、微信等软件冒充女性添加男性被害人为好友,以交友、相亲、约炮等形式相约见面,后由“托头”将“键盘手”收集的被害人信息发送给女酒托,由酒托女冒充“键盘手”所使用的虚假女性身份证信息与被害人取得联系,随后将被害人骗到FOX BAR酒吧进行虚高的红酒消费。骗取的财物由鲁某某、杨某某收取后交给潘某某、“阿虎”等人。随后潘某某、“阿虎”与“托头”林某甲、“阿龙”、“阿华”等人以及“键盘手”、酒托女按照被害人每笔消费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鲁某某于2018年8月1日加入该诈骗团伙,受潘某某聘用成为该酒吧服务员,其工作为调酒、点单、上酒水以及收取诈骗赃款,其每天的工资是2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8月6日加入该诈骗团伙,受潘某某聘用成为该酒吧服务员,其工作为调酒、点单、上酒水以及收取诈骗赃款。

侯某某经“托头”“阿龙”聘用,于2018年8月5日加入该诈骗团伙,成为该酒吧的酒托女,负责骗“阿龙”发给其的被害人到该店进行虚高消费,其诈骗提成为被害人消费金额的25%,其诈骗提成由“阿龙”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其诈骗提成为4606元人民币,实际诈骗金额为24462.24元人民币。

何某某经“托头”林某甲聘用,于2018年8月1日加入该诈骗团伙,成为该酒吧的酒托女,负责骗林某甲发给其的被害人到该店进行虚高消费,其诈骗提成为被害人消费金额的20%,其诈骗提成由林某甲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其诈骗提成为5882元人民币,实际诈骗金额为34590元人民币。

邓某某受“托头”林某甲聘用,于2018年8月1日加入该诈骗团伙,成为该酒吧的酒托女,负责骗林某甲发给其的被害人到该店进行虚高消费,其诈骗提成为被害人消费金额的28%,其诈骗提成由林某甲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其诈骗提成为7009元人民币,实际诈骗金额为25032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干某某经“托头”“阿华”聘用,于2018年8月5日加入该诈骗团伙,成为该酒吧的酒托女,并负责骗 “阿华”提供的被害人到该店进行虚高消费。其诈骗提成为被害人消费金额的10%。

民警接到被害人罗某某报警后,于2018年8月6日18时许对酒吧进行了查处,并于当日在该酒吧发现候某某先后骗取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340元,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5698.24元;何某某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5180元;干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540元。民警当场将鲁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干某某、侯某某、邓某某等人抓获归案,并缴获鲁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干某某、侯某某、邓某某等人作案用手机,从杨某某身上缴获该团伙诈骗销售单据13张共计1172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认定的干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涉案物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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