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单位常熟市**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镇**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常熟市**木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另案处理)于2008年至2015年,在经营常熟市**木业有限公司期间,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8%-15%不等的高额利息,先后向陶某某、王某甲、陆某某等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50余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2020年9月4日,被不起诉单位常熟市**木业有限公司被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借条、民事裁定书等书证;
2.集资参与人王某乙、王某丙、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常熟市**木业有限公司在案发后已经被宣告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常熟市**木业有限公司不起诉。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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