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原系**工地施工队工人),家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转取保候审,10月2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下旬起,被不起诉人常某甲与常某乙(另案处理)作为陈某某施工队的工人进入到玉某市**大桥及接线工程(以下简称**大桥工程)工地,听从项目部现场负责人程某某、后勤主管刘某某、施工队队长陈某某等人指挥,负责工程收尾阶段相关工作。
2020年8月17日,施工队长陈某某让常某乙清理桥面、处置废品,所得钱款归其所有。当晚,被不起诉人常某甲与常某乙驾驶苏C3****号五菱小型汽车至工地,先清理桥面垃圾,将废铁料等物品收集至油漆桶内,随后驾车将上述废铁料运至工地附近的**镇**村**废品回收站,按照1元/斤的价格卖得600元(人民币,下同)。
2020年8月21日,后勤主管刘某某要求常某乙清理桥面、处置废品,所得钱款归其所有。当晚,被不起诉人常某甲与常某乙、常某丙(行政处罚)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将清理过程中收集的废铁料出卖给同一废品回收站,得款500元。
2020年9月15日傍晚,后勤主管刘某某宿舍附近(**集团对面**大道马路边)一工地需要处理废铁料,该工程工作人员请刘某某帮忙,刘某某遂让恰好在场的常某乙等人帮忙,将废铁料拿去卖掉,所得钱款归其所有。当晚,被不起诉人常某甲与常某乙驾车将收集的废铁料运至同一废品收购站予以出卖,得款948元。
2020年9月16日8时许,项目部负责人程某某通过微信工作群要求常某乙务必于当天将桥面垃圾清理干净,应对检查。当晚,被不起诉人常某甲与常某乙驾车至工地,将桥面垃圾清理后,再将其中的废铁料等物品收集出卖给同一废品回收站,得款545元。
2020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常某甲在**大桥工程工地宿舍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常某甲的上述行为系在领导授权指挥下处置废品,而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常某甲也不构成其他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甲不起诉。
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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