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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甲危险驾驶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甲,曾用名常某乙,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8********,汉族,高中文化,住浚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常某甲醉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豫FF****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浚县白寺乡山北村附近坡地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常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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