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南省商丘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乡**村**楼**号,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街办事处**村**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靳某某,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在未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驾驶改装的加油车辆,从他人处购买柴油,在武汉市东西湖区**街**园等地,以低于加油站的价格向货车、叉车司机非法销售牟利,金额共计人民币61441元。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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