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现住址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22日至7月13日)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常某某于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1日间,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街**号**公司内,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及无标志外国卷烟,价值共计10万余元人民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1日间,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借用高某某(女,40岁)的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公司的名义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街**号经营烟酒。其间,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通过非正规渠道购入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无标志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2019年1月1日,北京市昌平区烟草专卖局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街**号及**街**出租房内查获涉案卷烟。经对涉案卷烟鉴定和核价,真品卷烟1634条,价值人民币108646.53元;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01条,价值人民币36073.24元;无标志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520条,价值人民币76242.52元。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于2019年5月27日被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可以证实常某某于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间借用高某某(女,40岁)的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街**号以**公司的名义经营卷烟;
2.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检查(勘验)笔录等书证可以证实常某某通过非正规渠道购入国产卷烟和无标志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
3. 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市公司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 检验报告,证实常某某通过非正规渠道购入的卷烟包括真品卷烟和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
4.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实真品卷烟价值人民币108646.53元,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01条价值人民币36073.24元,无标志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价值人民币76242.52元;
5、到案经过,证实常某某系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无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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