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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5月15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2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俊,云南同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将自家房子租给李某某进行烟丝加工。2020年5月14日被陆某某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查获。经称量,常某某家租房内查获的烟丝净重1080公斤。经陆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常某某家租房查获的涉案烟丝共价值人民币65869.2元,简易烘丝筒一台价值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李某某、岳某甲、岳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称量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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