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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二部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6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呼伦贝尔市**有限公司**煤矿、**,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捕前住呼伦贝尔市**有限公司**煤矿宿舍,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逃税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龚韶华,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逃税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帐簿罪,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3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8日、自2020年3月1日至3月15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以常某某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发现新证据,于2020年12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扎兰屯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29日,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员对**露天煤矿进行搜查时发现,**露天煤矿在经营期间部分财务帐簿缺失,经多方查找及询问相关责任人员均不知下落。2019年5月20日,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员在**露天煤矿负责人朱某某所驾驶的个人车辆中发现**露天煤矿财务总监常某某为了逃避侦查而隐匿的**露天煤矿部分财务帐册。经深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说明》中载明“呼伦贝尔**煤矿业有限公司**露天矿2014年6月至9月帐本、记帐凭证、原始凭证缺失,通过对呼伦贝尔**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矿会计刘某某入帐的电子帐中发现,呼伦贝尔**露天煤矿共取得收入1109547.2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扎兰屯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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