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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滥伐林木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生于196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69********,汉族,肃州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审查中,本院于2020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5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酒泉市肃州区三墩镇双桥村1组酒金公路边自己栽种的39株杨树砍伐。2020年3月8日,经酒泉市**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常某某共采伐杨树39株,材积为:9.678050立方米,折合蓄积15.609758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上述的砍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砍伐自己所有的非林地树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属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扣押的油锯一把,发还给被不起诉人常某某。

公安机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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