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Z521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6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住湖北省**市**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被不起诉人常某某伙同他人为“**娱乐”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服务,违法所得1.7万元。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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