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75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沙市望城区**镇**村***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2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16日21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醉酒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长沙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万家丽路口时,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常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后因常某某身体不适离开案发现场,未及时进行抽血检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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