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建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41983********,汉族,中专文化,中专文化,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段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金色世家**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酒后驾驶黑B****6号牌小型轿车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警卫小区附近出发,沿建华区双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东四道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常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的上述事实有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等,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的供述,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于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