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90********,汉族,初中毕业,许昌**广告有限公司、许昌**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租住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庄 (户籍所在地:鄢陵县只乐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6月1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K*****的小型轿车,自许昌市魏都区毓秀路文峰新村小区出发,行驶至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大道徐庄村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常某某被检测时每100ml血液含乙醇98.68mg,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且主动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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