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镇**村**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3时,被不起诉人常某某一人在家饮酒。2020年4月18日10时40分许,常某某驾驶车号为冀G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下广线19公里100米处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取常某某静脉血进行化验, 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4.15mg/100ml。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属于隔夜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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