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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82********,蒙古族,大学文化,系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市中区**社区**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饮酒后驾驶鲁A*****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明湖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盛西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9±4.7mg/100ml ,系醉酒状态。

2019年12月26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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