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86********,河南焦作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镇**村**号,现无固定住址。2017年9月7日因本案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8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9月27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同年5月5日将本案退回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同年3月20日、6月4日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还分别于2020年2月3日、同年4月20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分别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9月间,胡某某(已判刑)伙同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租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582号“莫林风尚”酒店8楼,开设“名仕养生SPA会馆”,组织卖淫女向他人提供卖淫服务,非法获利。詹某某、王某丁、郭某某、冯某某、张某乙、龙某某(六人均已起诉)先后进入会馆做事,詹某某应尹某某安排,与胡某某进行会馆账目核对,后还提供了收银的刷卡POS机;王某丁负责会馆洗浴、生活物资的采购,并不时招揽、介绍嫖客到会馆嫖娼;郭某某担任会馆收银员,负责收取嫖资、登记、核对嫖客信息等事务;冯某某担任会馆楼面部长,负责会馆卫生管理、看守门面,并不时招揽嫖客;张某乙、龙某某担任服务员,负责招揽嫖客、接待嫖客、安排卖淫女试台、安排卖淫房间等。2017年8月底,被不起诉人常某某进入该会所上班,担任服务员,负责安排卖淫女试台。

2017年9月6日23时许,公安民警获得犯罪线索后查处该会馆,当场抓获会所内工作人员及6名卖淫女、6名嫖客。

经查,2017年8月中旬至9月5日,“名仕养生SPA会馆”的营业额为98200元人民币。

2019年8月28日16时许,常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附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涉案现场照片、微信截图照片、租房协议、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拘留证、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罗某某、彭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石某某、王某丙、曾某某、袁某某、张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同案犯胡某某、詹某某、王某丁、郭某某、冯某某、张某乙、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截至案发时,常某某在卖淫场所上班的时间不足20天,且尚未领取报酬、未非法获利,在协助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明显较小,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常某某已因本案被行政处罚,此前也无影响本案定罪量刑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

本院申诉。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