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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席某某贩卖毒品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焉耆垦检刑不诉〔2023〕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61990********,羌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库尔勒团结北路**号小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2年7月8日被焉耆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3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鲁建国,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焉耆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认定:

2020年5月期间,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不起诉人询问其是否知道购买毒品的途径,席某某为了帮助王某某购买毒品,向王某某介绍了一起从事装修工作的四川老乡田某某(另案处理),称田某某有购买毒品的办法。后王某某与田某某电话联系后二人至四川省成都市购买毒品,王某某将部分毒品出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王某某与田某某的认识源于席某某的介绍和工作上的联系,王某某向席某某打听购买毒品的途径,席某某与王某某无贩卖毒品的意思联络,不知道王某某购买毒品的用途,仅向王某某介绍田某某。

本院认为,席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席某某不起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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