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西安市**局****处**,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系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1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监所部门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6日以席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移送审查不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0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身为西安市**医院**科**,在负责组织**医院押员搬迁过程中,安排工作不能充分考虑搬迁工作的复杂性和工作特点,尤其是对四楼楼梯口及上下楼梯处安排不具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只安排被不起诉人席某某进行看护,形成工作漏洞。身为搬迁具体负责人,违反看守所管理条例,未给参与搬运活动的押员张某某加戴械具,造成张某某在搬迁过程中从四楼跳下后死亡的严重后果。席某某身为西安市**医院**,在搬迁过程中未尽到职守,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对张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也负有相应责任。案发后,西安市**医院对张某某积极救治,被害人家属对王某某、席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王某某、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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