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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席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息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22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2时许,被害人何某某驾驶贵A6****灰色奥迪A4轿车到息烽县**镇**村**组其前夫席某某家看望孩子,双方在此过程中发生争吵,其间,被不起诉人席某某使用石头、砖头、锄头将何某某驾驶的贵A6****灰色奥迪A4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车身及反光镜等部位砸坏,后何某某报警,公安民警处警后将席某某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毁坏的奥迪车的损失价值人民币26000元钱。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席某某赔偿了何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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