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二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76********,大专文化,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幢**单元**户。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席某某以8000元价格购买黄某某盗窃的一箱茅台酒、两条软中华香烟。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157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席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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