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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席某某失火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刑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村,现住盂县某某某某村,案发前系盂县某某公司主值班员。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国昌,山西诚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1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1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盂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31日15时许,盂县北下庄乡洞沟村发生森林火灾,县、乡两级政府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当日19时许,火情得到基本控制。盂县公安局民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席某某作为该公司主值班员,对其公司所属的野外架空输电线路未按照国家、公司内部相关规定进行巡检,导致017号铁塔冒火引发火灾。

2019年4月9日经阳泉市林业调查规划处勘查鉴定,2019年3月31日盂县北下庄乡洞沟村火灾的过火面积1607.41亩(107.16公顷),其中林地面积1051.5亩(70.1公顷),非林地面积555.91亩(37.06公顷),直接扑火费用共计43600元。2019年8月28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9年3月31日盂县北下庄乡洞沟村森林火灾的起火点位于阳泉市盂县北下庄乡洞沟村石川沟“35KV晟能1线017号”高压输电线铁塔东侧(E113-35-51 N38-10-05),起火原因是“35KV晟能1线017号”高压铁塔上方架设的输电线路瞬间短路产生火花掉落地面引燃干枯的植被,借助锋利、风向变化迅速形成大火导致此次森林火灾。2019年10月16日,经山西绿水蓝天林业有限公司鉴定,盂县北下庄乡“洞沟村3.31森林火灾”过火面积总计105.83公顷。其中,过火林地面积68.2152公顷,烧毁乔木有林地面积50.2580公顷,烧毁林木39749株,蓄积1483.79立方米,火灾共造成林地林木损失价值为354.226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盂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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