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6********,汉族,大专文化,进某某司法局职工,户籍地江西省进某某**镇**路**号,住江西省进某某**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2:30时许,被不起诉人席某某酒后驾驶赣******号小客车行至进某某滨湖大道国会红绿灯路口附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5月20日,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97mg/100ml。
本院认为,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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