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住高陵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高陵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钊。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16时0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席某某驾驶陕A****K白色大众小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十字时,被在此设卡盘查的高陵分局交警大执勤民警设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即民警将其带往医院抽血并送检,后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2019】1361x号血醇检验报告鉴定席某某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28.12mg/100ml,其行为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席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醇浓度达到128.12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情节,真心悔过,向司法人员出具悔过书,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多次积极捐款,为疫情防控做出了贡献,且其在本案之前无犯罪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席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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