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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吉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61959********,汉族,小学,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暂住洛阳市吉利区**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席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吉利区中原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大庆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将其带至吉利区洛石化医院抽血备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4mg/100mL。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悔罪,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席某某不起诉。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201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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