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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6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现住四川省蓬溪县**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席某某驾驶其车牌为川******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蓬溪县赤城镇天利商业街向蜀北下路方向行驶。当日22时52分许,行驶至南门口金爵酒店外时被执勤交警挡获,酒精呼气测试后将其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两支。经鉴定,从所送检的席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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