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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席某某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车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沙雅县******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1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库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31日05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席某某驾驶新******重型自卸货车沿G21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093公里600米处,因操作不当,与在其行驶的由被害人居某某驾驭的两轮畜力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被害人居某某当场死亡,牲畜死亡,畜力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库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认定犯罪嫌疑人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居某某无责任。犯罪嫌疑人席某某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

本院认为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库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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