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89********,维吾尔族,大学文化,**大队民警,户籍所在地新疆伊犁霍城县,住霍城县**镇**路**巷**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4时27分,被不起诉人帕某某酒后驾驶新0F****号小型客车,沿本市西外环南向北行驶至昊元上品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帕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 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帕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