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56********,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湖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01年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现无固定职业。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9年7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师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14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8月15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9日,长沙市人民政府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三年计划的通知》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浏阳河城区段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湖南**实业有限公司黑石渡厂应尽快整体搬迁至长沙经开区。丽臣实业要加快项目建设,确保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整体搬迁工作。湖南**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根据长沙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中央环保督察组指定的整改要求,决定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环保整体搬迁,并将黑石渡区的土地移交给长沙市土地储备中心,并按照要求搬走收储土地范围内所有生产、办公设备设施,并撤除所有地面建构筑物及附着物。
2019年春节前,**公司在黑石渡厂区**套表面活性剂生产装置、1条洗洁精生产线、1条液洗生产线、宾洗生产装置和研发实验装置。春节后,丽臣公司基本退出了在黑石渡的生产,将洗洁精生产设备、一套3吨/小时的表面活性剂装置搬到了经开区并投产,但宾洗生产设备、一套3吨/小时的表面活性剂装置停产待搬,办公机构搬到了经开区,民品销售公司的长沙**厂区继续经营业务。5月中下旬,**公司正在对黑石渡厂区的最后一套3吨/小时的表面活性剂生产装置、液洗生产线进行拆卸搬往经开区,部分设备已拆卸堆放在厂区马路上准备转运,部分设备正在拆。**公司计划在5月底将全部生产设备拆卸搬到经开区生产,在6月30日前撤除其他构筑物,按期完成交地任务。
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师某某和周某某、杨某某(后两人另案处理)等人得悉湖南**实业有限公司土地开始环保搬迁,为获取个人利益,杨晓等人建立了“**销售公司(小组)离退人员”等微信群,杨某某任副群主,经常在微信群里发表组织、煽动、总结性言论,召集、指挥原湖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上访、堵门,进行“维权”行动。被不起诉人师某某积极参加上述活动,并伙同他人用钢管将水泥墩焊接起来将**公司大门堵住,导致**公司大门因此被堵时间长达40余天。被不起诉人师某某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致其公司生产宾洗产品,包括洗衣粉、洗衣液等酒店专用产品不能生产运营,阻碍环保搬迁计划的实施。
2019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师某某等人在公安机关的教育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己及其家人积极配合湖南**公司员工拆横幅、拆石礅、疏散聚众人员,但**公司仍有几十名员工自发聚集在公司大门口,将大门堵住。
经湖南**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湖南**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5月18日至7月10日(共54天)环保搬迁被阻工造成的经营损失为296.46万元。
2019年7月9日晚,公安机关干警至被不起诉人师某某家中将其传唤到案。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湖南**公司鉴于公司事态已平息,被不起诉人师某某在平息事态中有认罪、悔罪情节,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公司不再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被不起诉人师某某的户籍证明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湖南**公司宾洗物料放行证等书证及刑事技术照片等物证;2.证人庞某某、何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单位刘德恒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被害单位、公安机关恢复社会秩序,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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