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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帅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帅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帅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帅某某先后四次在雅安市雨城区青衣江路东段玩美酒吧外的陇西河内,使用禁止使用的渔网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非法捕捞鱼类,其中有两次捕捞到鱼后将其放生,有两次未捕捞到鱼。

2020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帅某某在非法捕捞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帅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积极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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