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帅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7199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 住阳原县西城镇**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怀安县公安局对其监视居住,同年4月16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剑锋,怀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帅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报请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5日指定我院审查办理。
怀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21日23时许,在张家口市阳原县西城镇府后街“想你的夜”酒吧门口,王某甲、王某乙与被不起诉人帅某某、余某某(在逃)、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在酒吧门口进行殴打,后孙某某、沈某、李某某等人从酒吧出来见状都参与到互殴中,经阳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甲为轻伤一级,帅某某、余某某、王某乙、孙某某、赵某某均为轻微伤。怀安县公安局认为,被不起诉人帅某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认为怀安县公安局对帅某某的行为的定性不准确,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应为防卫过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怀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帅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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