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布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31965********,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苏木**嘎查**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巴林右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2018 年巴林右旗**苏木**嘎查统计农业补贴时,**嘎查村民布某某向**嘎查党支部书记额某某多报20 亩玉米补贴、46 亩大豆补贴、20 亩耕地力保护补贴,布某某多报补贴后的涉案金额共计10379元。布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巴林右旗**苏木**嘎查统计农业补贴时,**嘎查村民布某某向**嘎查党支部书记额某某多报20 亩玉米补贴、46 亩大豆补贴、20 亩耕地力保护补贴,被不起诉人布某某多报补贴后的涉案金额共计10379元。2019年4月17日,布某某把多得的农业补贴款10379元全部上缴**苏木财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农业补贴款10379元,数额较大。根据1991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经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被不起诉人布某某骗取的农业补贴款已在侦查机关立案之前全部退还,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布某某不起诉。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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