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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巴某甲、锷某某等6人涉嫌窝藏、包庇案)(吉某某)_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正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蓝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91974********,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正镶白旗**局,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现住正镶白旗**镇**小区,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正镶白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8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以正白检公诉报(移)诉【2019】2号移送多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由正镶白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巴某甲、锷某某、宝某某、敖某某、恩某某、吉某某、包庇罪一案移送多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涉嫌窝藏、包庇罪,向多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本案6名犯罪嫌疑人均为蒙古族,且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已提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请求,2019年11月12日多伦县人民检察院向分院请示该案的指定管辖,2019年11月18日,锡盟分院将该案件管辖指定为本院审查起诉。多伦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2日改变管辖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2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多伦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13日延长办案时限。

正镶白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额某某等人在正某某上都镇实施犯罪后,正镶白旗公职人员巴某甲、吉某某、宝某某及正某某公职人员敖某某、恩某某等人为了帮助额某某逃避法律制裁,请托内蒙古自治区**局工作人员锷某某及正某某**局副局长巴某乙帮助,并筹措资金向请托人锷某某、巴某某行贿。犯罪嫌疑人巴某某、锷某某等6人涉嫌窝赃、包庇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正镶白旗**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正镶白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窝藏,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使其难以被司法机关发觉。包庇,是指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结合本案,经过两次退回正镶白旗公安局补充侦查,正镶白旗公安局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6名被不起诉人向额某某等人提供隐藏处所,提供财物,帮助其逃跑的行为,也无法证明6名被不起诉人存在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 3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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