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巴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72********,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路****巷**号*栋*号。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巴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的一天,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被不起诉人巴某某使用自制的禁猎工具,在***乡*巷*号*幢***室自家房后山坡上套了10只活体呱啦鸡。同年1月18日晚21时,米东森林派出所联合米东区公安分局柏杨河乡派出所检查时被查获。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为10只石鸡,系“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合计价值为1万元。案发后已将10只石鸡放归自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2被起诉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
(3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关于涉案动物放飞回归自然的函、关于巴登云非法狩猎案件扣押活体处置意见
(4乌政通{2018}6号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和采集野生植物的通告
(5)米东区柏杨河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申请检察院对巴登云从轻处理的请示:建议:恳请对巴登云从轻处理。
(6) 柏杨河村村民委员会2020年4月21日出具证明
(7)侄女巴音格勒残疾证复印件、病历
2证人证言:
证人王小芬、郝贵生、刘英、郝建毅、张存萍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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